因為加裝電梯意見不一,樓上樓下鄰居打官司的事情本報曾經報道,而最近蕪湖繁昌區法院判決的一起案件中,相鄰樓棟業主之間因加裝電梯發生糾紛,對簿公堂。
加裝電梯遭隔壁樓棟部分業主阻撓
蕪湖繁昌區某老舊小區某棟單元樓共6層12戶,2023年7月,該單元樓11戶業主簽字一致同意在本單元樓加裝電梯。
電梯加裝項目經公示并取得主管部門審批后,于2023年9月正式開工。
然而,施工遭到該單元樓相鄰樓棟部分業主不滿,以電梯安裝位置對其房屋采光、日照等造成影響為由阻撓施工,致使加裝電梯項目停工。
經多方多次調解無效后,加裝電梯樓棟的業主向繁昌區法院起訴,要求隔壁樓棟的這些業主停止妨害電梯正常施工并賠償相應損失。
法院判決被告停止阻撓行為
繁昌區法院審理認為,原告為方便出行、提高居住質量而加裝電梯,具有合理性和正當性。案涉加裝電梯的單元樓共計12戶,11戶業主表決同意,專有面積和人數占比符合法定表決比例。表決后,原告方依法辦理了加裝電梯的審批和備案手續,相關程序合法。
被告作為相鄰關系人,對此所負的容忍義務并未超過合理限度,不應對加裝電梯的行為予以阻撓。若加裝電梯后,被告認為對其所在樓棟采光、日照等方面有明顯不利影響,可就補償問題另行協商或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近日,繁昌區法院作出判決,被告不得妨害阻撓該單元樓加裝電梯。
法官提醒稱,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加裝電梯屬于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行為,依法應獲得法定比例以上業主同意。同時,處理相鄰關系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若小區加裝電梯程序合法,且加裝行為不會導致采光、通行、私密等受到明顯不利影響,相鄰關系人依法負有適度容忍義務,應給予加裝電梯行為便利,而不能擅自阻撓、妨礙加裝電梯的正常施工。
(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張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