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汽車銷售公司內一待售新車停在車位內,被他人駕駛的小轎車撞了個正著。即使修好,車輛貶值也已成必然,那么,新車的貶值損失賠不賠,怎么賠呢?近日,宣城市中院對這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作出二審判決,認定車輛貶值損失是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由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賠付責任。
待售車被撞4S店打官司維權
2022年12月19日,吳某駕駛一小型汽車駛離車位時,與某4S店停在車位未動的商品車發生碰擦,造成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經交警部門認定,吳某負全部責任。
案涉汽車車主為馬某,且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支付了2000元。因某4S店與吳某等就損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4S店一紙訴狀將吳某、馬某及某保險公司列為共同被告起訴到法院,請求賠償車輛維修費用、貶值損失等。
4S店申請對涉案商品車維修費用等進行鑒定,后經認定該車貶值損失、維修費、鑒定費等合計10300元。
貶損費為直接損失 保險公司應賠
該案爭議焦點為案涉商品車的貶值損失問題。
4S店認為三被告應當賠付車輛的貶值損失。吳某辯稱其不應承擔賠付責任,即使賠付也應由保險公司承擔;保險公司認為車輛貶值損失系間接損失,不予承擔。
宣州區法院一審認為,案涉受損車輛是待銷售的新車,其價值在于作為商品進行銷售并由此獲利,不同于一般作為交通工具行駛的車輛。遭受毀損之后其價值必然降低,該貶值損失屬于直接損失,并不屬于保險公司所辯稱的間接損失,據此,應由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賠付,扣掉已賠付的2000元后,尚應賠付8300元。
一審判決,保險公司賠償某4S店各項損失合計8300元。
一審宣判之后,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根據查明事實,案涉商品車制造日期為2021年12月,上市日期為2022年3月,事故發生時車輛未上牌,前保險杠處尚有拖車鉤未取下,能夠證實案涉車輛受損時系待售全新商品車,保險公司認為車胎有磨損及輪轂處的銹跡,并不能推翻案涉車輛為待售新車的事實。作為待售新車,即使修復也必然對其出售價格有所影響,此時的受損車輛作為被侵權人的動產,其交易價值貶值損失是侵權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
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衛青 李雯 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張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