頻繁網購小額物品,再以快遞有瑕疵問題向快遞公司“找茬”,以投訴為由要挾快遞公司,敲詐勒索44次。近日,安慶迎江區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
2019年6月至2020年11月期間,被告人徐某頻繁網購小額物品,尋找快遞在攬收、中轉、投件過程中出現的瑕疵問題,以此向國家郵政局申訴平臺投訴,隨后利用快遞公司及快遞員害怕被處罰的心理,以不給錢就不撤訴或對答復結果表示不滿意為要挾,向5家快遞公司及快遞員進行敲詐勒索44次,共計非法獲利12860元。
安慶市迎江區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徐某在一偶然投訴獲得經營者補償后,發現有利可圖,便長期、多次、連續以在互聯網購買小額商品為手段,利用相關經營者和投遞員害怕處罰的心理,借郵寄面單瑕疵或未能妥當投遞等為由進行投訴,其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觀實施了惡意投訴的行為,并違法獲取了數額較大的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判處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法官提醒稱,對于正常消費過程中客戶的合理投訴行為,法律應予保護;對惡意投訴行為,則要予以打擊??蛻粢蚪洜I者的不當服務行為,雖未造成具體財產損失,但給其帶來不便,客戶在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前提下偶發投訴,經營者自愿給予其小額補償,不能視為敲詐勒索。但經過策劃,僅以獲得補償為唯一目的長期連續的行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故意,顯屬惡意投訴,有可能涉嫌敲詐勒索。
(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張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