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以舉牌的方式進行維權,是否侵犯商家名譽權?近日,蕪湖市弋江區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名譽權糾紛案件。
葉某購買了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的私教課程,在公司的指導下進行運動后,葉某出現膝關節不適情況,雙方就賠償問題多次產生糾紛且無法達成一致意見。
葉某在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門口以舉牌的方式進行維權,在其所舉的牌子上印有“某公司移花接木、暗度陳倉,康復私教偷渡成健身私教”等字眼。后葉某因其膝蓋未完全恢復,再次以舉牌方式維權。
該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認為葉某舉牌行為給其商業信譽和經營造成嚴重不良影響,起訴至法院要求葉某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2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判斷公司名譽權是否受到損害,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應當根據行為人的行為是否違法、受害公司的商品信譽和商業信譽的社會評價是否受到貶損的事實、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是否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來認定。
葉某是與原告公司有消費合同關系的消費者,購買私教課程后,認為公司指導的康復運動導致其膝關節受傷,從而維權,因雙方無法就賠償事宜達成一致意見,葉某采用在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門店前舉牌的方式來維權,其主觀并非是為了侮辱、誹謗該公司,葉某所舉的牌子內容也并非是其捏造的虛假事實,而是其針對公司提供的服務產生的主觀感受及個人體驗作出的批評和質疑。
法院認為,雖然葉某舉牌內容不妥,維權方式不當,其應當通過正當途徑來維護自身權利,但綜合考慮葉某接受服務情況、牌子內容與服務的關聯性等因素,葉某所舉的牌子中有關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的內容尚未達到侮辱、誹謗的程度,某公司作為服務提供者對此應當給予必要的容忍,不能苛求所有消費者的評價絕對精準、完全不帶主觀情緒。
法院最終駁回了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實習生 楊樂樂 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張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