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某種業公司制種合作方鄧某某等人違反保密協議,私自截留稻種親本并非法組織種植,將產出的稻種交由另一家公司更換品牌包裝后對外銷售。近日,合肥高新區法院對4名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據了解,此案是根據企業舉報,由合肥警方偵破的一起侵犯種業商業秘密案,此案也是最近公安部公布的6起危害糧食安全犯罪典型案例之一。
簽保密協議,受委托育種
安徽某種業公司是國內知名種業公司,有成熟的種子研發科研體系,對研發成果有一套完善的保護措施?!澳硟灐钡痉N是該公司科研團隊研發,研發過程中使用的稻種母本培育技術和遺傳信息為公司核心秘密,未對外公布過,且采取嚴格的保密措施。安徽某種業公司在經過初步試種“某優”達到量產的效果后,將國內獨家生產經營權轉讓給其子公司(下稱子公司)。
2019年、2020年,子公司與福建省建寧縣某種子專業合作社(下稱某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鄧某某簽訂《雜交水稻種子生產承攬合同》,委托鄧某某生產“某優”水稻種子,某合作社再委托建寧縣本地農戶種植,并回收農戶生產的種子。
子公司根據某合作社種植畝數發放親本種子,并將領取親本農戶姓名、領取數量、回收的稻種重量制成表格。
子公司在簽訂合同條款中明確要求承攬人保證親本不流失、不私自繁育、不私自他用,并長期派駐技術人員在種植基地指導種植、監督生產和防止稻種流失等。
私自截留種植獲利,4人被判有期徒刑
鄧某某與另一家安徽某信種業公司王某某、黃某某三人共謀,由某合作社從子公司處騙領額外的“某優”親本種子進行私自種植。為了逃避子公司的監管,鄧某某安排購銷人員黃某在申報親本時每畝多申報,并將多余的親本種子交給上報表格之外的其他農戶種植,或者在上報表格中隱瞞農戶多種植的畝數,再將多產出的稻種交給安徽某信種業公司對外銷售。
用這樣的方式,2019年至2021年,合作社共交付“某優”稻種給安徽某信種業公司11.68萬斤,安徽某信種業公司換包裝換品牌后對外銷售共計11.38萬斤,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109萬元。
合肥高新區法院審理認為,鄧某某、王某某等4人為牟取非法利益,鄧某某、黃某違反和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私自繁育稻種,并由王某某、黃某某私自對外銷售,4人均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
近日,合肥高新區法院作出判決,鄧某某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王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二年;黃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黃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張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