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果凍的產品詳情頁及相應海報中對果凍冠以“天然”前綴,消費者以“天然果凍”不“天然”向市場監管局投訴企業涉嫌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要求退賠費用以及賠償損失。近日,蕪湖中院審結了這起案件。
產品標注“天然果凍” 買家要求退費賠償
2022年10月,李某購買了某食品企業生產的一款果凍產品,發現該產品外包裝、購物網站官方旗艦店詳情頁均采用“天然果凍”的宣傳用語,其認為“天然果凍”的用詞是在暗示消費者該果凍產品是天然產物,并非人工制品,屬于“虛假宣傳、欺騙消費者”,其在12345平臺進行了投訴,并要求退賠費用以及賠償損失。
企業所在地的市場監管局經調查核實后,通過平臺回復李某:產品的詳情頁面及相應海報中均對所宣傳的“天然”在相關頁面及海報下方較為明顯處進行了解釋,其所宣傳之“天然”指的是果凍產品含有的原漿和其他水果漿等原料是源自天然或提取天然植物,涉案投訴產品所作宣傳符合實際,未違反有關法律規定,決定駁回李某的相關請求。李某不服該決定,向蕪湖繁昌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市場監管局回復決定。
指主要原料提取自天然植物 不構成虛假宣傳
法院審理后認為,產品雖采用“天然果凍”的表述方式,但在較為明顯處進行了注解,明確“天然”指的是果凍產品含有的水果原漿和魔芋粉、刺槐豆膠主要原料是源自天然或提取自天然植物,該注解明確了產品非系天然產物。根據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以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虛假廣告或虛假宣傳存在名實不符和引人誤解兩種表現形式。根據該企業在市場監管局調查時提供的食品真實品質認證證書、相關檢驗報告等書證,足以認定“天然果凍”關于“天然”的注解符合客觀事實,不構成名實不符的虛假宣傳行為。
同時,此宣傳用語不會使具有一般理性的普通消費者誤認為“果凍”是自然產物,沒有干擾消費者的正常認知,同樣也不構成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因此,案涉產品所作的廣告宣傳符合客觀情形,并未違反相關法律規定,不構成李某投訴所稱的“虛假宣傳、欺騙消費者”。據此,一審判決,駁回李某全部訴訟請求。
李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蕪湖中院審理后,駁回李某上訴,維持原判。(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張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