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期間,男女朋友之間的大額轉賬是基于愛情的贈與還是出于信任的借貸呢?近日,淮南市鳳臺縣法院調解一起特殊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
徐某與詹某曾是戀愛關系。自2023年4月至2023年6月,徐某向詹某多次通過支付寶共計轉賬68000元,二人分手后,徐某便向詹某索要這筆錢。
徐某認為,當時因詹某做生意急需用錢,自己出于對詹某的信任是借錢給詹某,現在雙方已經分手,以后也無其他關系,詹某應當還錢。
詹某則認為,徐某在戀愛期間出于對自己的愛護,想幫助自己,是感情上的贈與,贈與的錢財不應該再要回。
因兩人對該筆錢款的性質沒有達成共識,徐某訴至法院,要求詹某償還其借款68000元。
承辦法官考慮到本案的復雜性與特殊性,同時本著公平公正、和諧妥善解決糾紛的原則,對徐某、詹某組織多次調解與疏導,向原被告雙方普及了法律對于戀愛期間男女雙方大額金額往來的認定。
法官認為,二人每次轉賬金額均超過了情侶之間帶有特殊意義的具體的轉賬金額,且徐某在向詹某轉賬時并未說明是自愿贈與,詹某也確實收到68000元的錢款,應當視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因此,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時,貸款人徐某可以催告借款人詹某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經過法官的調解勸說,詹某意識到轉賬金額的性質,徐某也考慮到兩人曾是戀愛關系,主動提出詹某可以少償還一部分借款并免除利息,二人最終達成了詹某償還徐某借款30000元的調解協議。
法官提醒稱,在生活中,戀愛期間的情侶互相轉賬甚是甜蜜,分手后“甜蜜”變“負擔”,因對轉賬金額性質的不同理解而產生糾紛。本案中涉及糾紛錢款金額較大,徐某并未明確表示將錢款贈與詹某,同時在事后主動找詹某催要還款,不應認定為贈與行為,其要求返還錢款并無不當。因此在戀愛期間,一旦涉及大額金錢,雙方應當盡可能地明確用途,進行約定,避免給他人及自己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減少糾紛發生。
(李曉婉 陳雪 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張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