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診為冠心病,實施了冠狀動脈支架植入手術,保險公司卻以手術非開胸進行的手術為由,拒絕賠付。近日,廣德市法院審結了該起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案件。
支架植入手術后 保險公司拒賠
尹某在保險公司的宣傳和介紹下購買了一款保險,合計共交保費是6000余元。2020年2月,尹某因突發胸痛在醫院檢查診斷為心絞痛、冠心病,隨后在該醫院進行冠狀動脈支架植入手術。
尹某認為自己突患心絞痛、冠心病且實施植入支架手術,在各醫院治療時專家均認為該病屬于重疾,保險公司應該理賠。
尹某向某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要求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購買的重疾險賠付。
然而,保險公司以冠狀動脈支架植入術非開胸的介入的手術為由,拒絕賠付,向尹某作出不予給付保險金的理賠決定書。
尹某不服,起訴至廣德法院。
法院認為屬于重疾險 判保險公司理賠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因合同采用的是格式條款,保險公司沒有舉證證明其對為治療嚴重的冠心病,必須實際實施了開胸進行的冠狀動脈血管旁路移植的手術才賠付保險金,沒有舉證證明其對冠狀動脈支架植入術不賠付保險金進行明確的告知與說明,該格式條款未生效。
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已將冠狀動脈搭橋術納入保險合同約定的重大疾病中。綜上分析,尹某被醫療機構施行的“冠狀動脈支架植入術”應當認定為合同約定的重大疾病保險責任范圍。
法院認為,尹某的疾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保險公司應按合同約定支付保險金。根據保險條款約定,保險公司應一次性支付保險金98000元。
據此,廣德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付尹某重疾險保險金98000元。一審宣判后,保險不服判決,提出上訴。宣城市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稱,作為投保人,在選擇保險產品時,需要仔細閱讀保險合同中的理賠條款,了解保險公司的賠償標準和條件。在購買保險產品時,需要注意保險金額的合理性、如實告知健康狀況及遵守合同規定,支付保費、及時申報賠償等。當遇到保險合同約定理賠的情況時,如保險公司毫無理由拒賠,投保人應該準備好所有理賠證據,包括醫院出具的出院證明、病歷、病理報告及其他所有相關診斷和檢查報告,要學會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張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