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1日,安徽省生態環境廳召開新聞發布會,對《安徽省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進行政策解讀。該《辦法》已于2024年1月1日在全省范圍內實施,這也意味著,今年起全省將實施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四類污染物排污權交易。
根據“要推動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更好結合,將碳排放權、用能權、用水權、排污權等資源環境要素一體納入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總盤子”的總體要求,目前,全國已有28個省級行政區在全省或者選取省內重點區域嘗試開展排污權交易試點。安徽省生態環境廳聯合多部門于2023年9月28日聯合印發《安徽省關于深化排污權交易改革工作的意見》,把“誰污染誰治理”“誰減排誰受益”落到實處,推動市場化配置環境要素。
《辦法》規定,“排污權交易,是指在滿足區域總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權交易和儲備管理機構、排污單位及其他符合條件的主體對其擁有的排污權進行出(轉)讓、受讓、租賃、抵押等交易流轉的行為”。排污單位通過淘汰落后和過剩產能、減少產能、轉產、污染治理、技術改造升級等方式富余的排污權均可進行轉讓、租賃交易。對因生產波動或污染治理設施不穩定導致排污總量超出允許排放量的,在確保排放濃度達標且提前申請的情況下,允許短期租賃排污權,租賃期限不超過1年。同時,探索包括排污權抵押等在內的綠色信貸模式,通過拓寬融資方式等形式盤活企業排污權無形資產。需要提醒的是,制度規定實行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的排污單位,不免除其環境保護的其他法定義務。
《辦法》明確了排污權交易的區域限制,規定水污染物排污權交易限在同一流域內進行,暫時按淮河流域、長江(不含巢湖)流域、新安江流域、巢湖流域劃分,大氣污染物的排污權交易可在全省范圍內進行。排污單位在排污權有效期內對取得的排污權擁有使用、轉讓、抵押、租賃等權利,納入實施范圍的排污單位新改擴建項目和現有排污單位需要新增排污權的,在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前,應通過市場交易的方式有償獲取。
(合肥通客戶端-合報全媒體記者 張夢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