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日,合肥中院發布了《合肥法院涉上市公司商事審判白皮書》(2020年至2022年),并公布了相關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件中,一男子從公司離職后入職競爭對手公司,被判賠償違約金1200萬。
2015年12月30日,某科技公司(上市公司)與某楓公司及其股東陸某等簽訂一份《投資合作協議》,約定科技公司通過股權轉讓和增資方式,取得某楓公司100%的股權,作為某楓公司創始人團隊的成員陸某等承諾自某楓公司主動離職之日起3年內,不得在國內任何與目標公司構成同業競爭的企業任職,提供服務或投資,陸某等違反本款約定的,應當立即停止上述同業競爭行為并賠償某楓公司所受損失。
2019年11月15日,陸某以個人原因為由向某楓公司申請辭職,約定雙方之間勞動關系于當日解除。2019年12月4日,陸某以某智能平臺首席教育專家顧問的身份,出席某智能平臺舉辦的創新峰會,并發表演講,之后又多次以某智能平臺副總裁、總經理身份出席各類活動。
2020年1月3日,陸某與某智能平臺公司簽訂一份《員工勞動合同》??萍脊咎崞鹪V訟。法院判決,陸某繼續履行協議約定的競業限制義務,并從某智能平臺公司離職,在競業限制義務期限內不得擔任有競爭業務公司的顧問或職員,陸某向科技公司支付違約金1200萬元。陸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張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