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日,合肥中院發布了《合肥法院涉上市公司商事審判白皮書》(2020年至2022年),在合肥法院受理的涉上市公司民事訴訟案件中,銀行、保險機構涉訴案占比較大,另外,知識產權類糾紛類型較為集中。
信用卡持卡人違約情形劇增
合肥中院民二庭庭長張虹稱,上市公司所涉商事案件占比較大的為金融合同和保險類糾紛案件。
在信用卡糾紛領域,銀行簡化申領信用卡審批手續,僅做形式審核,發卡后未能對信用卡的使用情況進行追蹤關注,對持卡人信息不能及時更新,上述問題均導致持卡人違約情形劇增。另一方面,絕大多數持卡人不閱讀領用協議即簽字,不少持卡人誠信意識淡薄,對套現行為的違法性質缺乏正確的認識,導致陷入卡債漩渦。
在金融借款合同領域,銀行對借款人和擔保人的誠信、資質、還款能力僅做形式審查,對借款實際用途考察不細致,對實際用款人與辦理貸款手續的人是否一致審查不到位,易引發違約風險。實踐中部分金融機構在合同中通過約定收取利息、保證金或加收中介服務費等方式過度增加借款人的融資成本,也很難被人民法院支持。
在保險糾紛領域,矛盾較常出現于單方委托鑒定、評估作出的鑒定結論依據不足而產生的爭議。此外,保險公司對免責條款和重大利害關系條款雖進行標識,但標識內容或過于龐雜,令人眼花繚亂,或字體過小,未達到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程度,從而導致相應條款的效力在訴訟中發生爭議。
酒類知名商標是商標侵權的高危地帶
張虹表示,由于上市企業在知識產權風險控制方面機制不完善,對知識產權風險的識別和預防不足,導致商標、專利、商業秘密等知識產權不斷成為企業利益沖突的焦點和糾紛導火線。
知識產權具有無形性特征,這會導致上市公司易出現知識產權權屬、侵權方面的風險,同時在權益受損后不能得到及時、充分救濟,如核心業務崗位職員離職導致的商業秘密泄露、職務發明專利權權屬及發明人署名權糾紛等。同時公司在開展業務前未對潛在的侵權風險進行檢索、評估,也會導致侵害他人專利權、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產生。
知識產權侵權糾紛占比較為集中的多為商標權侵權案件,我省是典型的釀酒大省,誕生了古井貢酒、口子酒業、迎駕貢酒、金種子酒業等一批白酒上市公司,孕育了“古井貢”“口子窖”“迎駕貢”“金種子”等酒類知名商標,這些知名商標的商品具有良好的市場銷量及占有率,商品附加值相對較高且消耗量大,多為侵權人牟利的尋租空間,是商標侵權民事案件的高危地帶。如果企業注冊的商標被他人冒用或盜用,肆意在市場上銷售侵害權利人商標的行為,會大大影響相關品牌的信譽及品牌的市場占有份額,這些知名商標的上市公司積極維權打假,通過訴訟達到規范行業市場的目的。
上市公司高管管理存漏洞需重視
張虹稱,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職盡責方面,部分上市公司缺乏有效監督,因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能盡到忠實、勤勉義務,給上市公司造成了難以挽回的重大損失。表現為上市公司高管在審批環節疏于審查,定期核查程序也流于形式,公司管理存在嚴重漏洞,給了一些不法員工可趁之機,進而盜取了公司大量財物,其中很大一部分財物難以被追回,盡管部分高管因此對公司承擔了賠償責任,但公司的損失最終也無法全部挽回。
在競業禁止方面,上市公司尤其高新技術上市公司,對于高管和技術骨干人員,勞動合同中多有離職后的競業禁止約定,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的,應當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無補償無限制,競業限制的前提是給予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雖與勞動者簽訂了競業限制及保密協議,但其約定的經濟補償標準明顯低于最低工資標準,不足以保障勞動者實際生活所需,且未依約向勞動者發放補償金,則雙方之間競業限制協議終止,勞動者無須再履行競業限制的義務。同時,當事人應對競業限制適用的地區、時間以及禁止勞動者從事行業的范圍作出合理約定,對超出必要程度的競業限制條款,可以認定該條款對勞動者不發生約束力。(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張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