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員工利用職務便利,偽造、變造“提貨券”銷售協議,拿到“提貨券”后,打折售賣給他人,侵占超市資金高達339萬余元。近日,南陵縣法院以職務侵占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1萬元,責令退賠違法所得。
2023年6月至12月,王某任南陵某超市團購服務科科長,負責超市“提貨券”的報批、制作、銷售等工作。其間,王某利用職務便利,通過虛構機關、企事業單位身份信息,偽造、變造機關、企事業單位與超市簽訂的購買“提貨券”銷售協議,審批通過后,獲取超市“提貨券”。
之后,王某再謊稱是其他單位人員低價出售,將“提貨券”以券面金額7.5折至9.2折不等的價格售賣給蔣某。
王某收到蔣某支付的購券款413.68萬元后,通過其朋友姚某賬戶轉至超市對公賬戶10萬元,余款403.68萬元用于自己網絡賭博。經核算,王某共侵占超市資金339萬余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王某任某超市團購服務科科長期間,利用其負責超市“提貨券”的報批、制作、銷售的職務便利,將通過偽造、變造合同等方式獲取的“提貨券”出賣,從中侵吞購券款,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鑒于王某有坦白、退還部分經濟損失、認罪認罰等情節,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王某表示服判。(安徽商報 元新聞記者 張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