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上游犯罪所得的資金,仍使用銀行賬戶為他人接收資金并取現,收取6%的“好處費”。
近日,經合肥廬陽區檢察院提起公訴,該區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劉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沒收違法所得。
2024年8月,被告人劉某某通過網絡與他人約定,前往合肥市通過自己的銀行賬戶幫忙接收資金并取現,上家按照接收資金數額的6%給他“好處費”。一切商量好后,8月22日,劉某從外省來到合肥,與周某某、李某某(均已判決)會合。之后,3人來到一銀行網點,經對劉某某提供的銀行賬戶進行測試確定可以正常使用后,接收了他人轉入的資金4萬元。隨后,劉某某持卡到銀行柜臺將錢全部取出并交給周某某,當場獲得2400元“好處費”。
經查,劉某某銀行賬戶接收并取現的資金系被害人穆某某被電信網絡詐騙的資金。當年11月19日,劉某某接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自行到案,并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案件移送廬陽區檢察院后,該院經審查認為,被告人劉某某為獲取非法利益,明知是上游犯罪所得贓款,仍然提供銀行賬戶予以接收并取現轉交他人,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該案審查起訴期間,劉某某認罪認罰,并在值班律師的見證下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辦案檢察官介紹,利用他人銀行賬戶迅速轉移詐騙犯罪所得是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團伙的常用手段。犯罪團伙一般通過網絡物色人選,以高額“傭金”為誘餌,引誘他人成為電詐犯罪的“工具人”,幫助他們迅速轉移犯罪所得。
據統計數據分析,近年來,廬陽區檢察院辦理的該類案件數量呈現出上升趨勢。辦案檢察官提醒,切莫為了所謂的“傭金”,就將自己的銀行卡、電子支付賬戶等出借給他人使用。(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劉曉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