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壽縣法院民二庭審結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一名八旬老人騎車被撞,向保險公司索賠誤工費,保險公司則認為,八旬老人已經喪失勞動能力,不應賠償誤工費。
2023年2月27日早晨,程某駕駛轎車在某路段超速行駛時,與張大爺駕駛的三輪電動車發生碰撞,事故造成張大爺受傷。該事故經認定,程某承擔主要責任,張大爺承擔次要責任。事發后,張大爺第一時間被送往醫院治療,傷情經鑒定為九級傷殘。
張大爺一紙訴狀將程某、某保險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3萬余元,其中誤工費3萬余元。
保險公司答辯時提出異議,認為張大爺已年滿80周歲,早已喪失勞動能力,認為其誤工費主張沒有依據。
法院審理認為,就張大爺關于誤工費的訴請,有提供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村委會的證明以及營業執照,能夠反映在發生交通事故前張大爺仍然從事力所能及的農業生產勞動且經營自己的百貨商店,退一步講,即便其未提供百貨商店日常收入情況,但綜合考量張大爺事故發生時的實際年齡以及農村地區勞作狀況等因素的基礎上,其從事勞務的能力相較于一般成年勞動力確有降低,法院酌情支持相應誤工費1.4萬余元。
據此,法院一審判決,保險公司在其承保限額內賠償張大爺各項損失合計10萬余元。宣判后,某保險公司向淮南市中院提出上訴,要求改判其少承擔1.4萬余元誤工費。
近日,淮南中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提醒稱,影響誤工費的主要因素是務工時間及收入狀況,不能單純以是否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作為勞動能力喪失的依據,誤工費在法律上的認定也不受年齡的限制。結合本案,即便張大爺年邁,只要受害人遭受損害之前有勞動能力并從事相對應的勞動,其因遭受損害而誤工并導致收入減少,就有權主張侵權人賠償誤工費,而不論是否超過退休年齡。
(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張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