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總有人心存僥幸,隱瞞收入、轉移財產企圖逃避執行。近日,一拒不執行的男子被合肥蜀山區法院判處刑罰。
四川某裝飾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訴張某某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經蜀山法院審理,判決張某某需向該公司支付工程款193萬余元及利息。判決生效后,張某某拒不履行,該公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期間,執行干警向張某某送達報告財產令、執行通知書??蓮埬衬巢粌H不肯露面,還隱瞞其持有第三方公司股權的事實,并且在尚有執行款未支付的情況下,擅自將其持有的股權轉讓給案外人,企圖逃避執行。
張某某明明具備償還欠款的經濟能力,為逃避執行長期離開戶籍地,拒不履行給付義務,導致生效判決執行不能,申請人的勝訴權益無法得到保障,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蜀山法院將案件線索移交公安機關,在西藏日喀則市將其抓獲歸案。
歸案后,張某某終于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主動聯系家屬代為履行了執行款120萬元,并取得申請人的諒解。最終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張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
法官提醒稱,本案中張某某自作聰明,以身試法,有能力卻拒不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采取長期外出躲避,隱匿、轉移財產的方式,妄圖逃避執行,其行為不僅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也嚴重擾亂了司法秩序,觸犯了法律底線,最終受到法律嚴懲。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是當事人應盡的法律義務,無論履行能力大小,都應端正態度、積極履行。明明有履行能力,卻抱有僥幸心理東躲西藏、轉移財產,惡意逃避法律責任,必將受到法律制裁。
(黃雪婷 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張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