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蠅頭小利將銀行卡出借他人使用,不僅會構成違法犯罪,承擔刑事責任,還有可能面臨巨額賠償。近日,壽縣法院審結了一起案件,鄒某將銀行卡出借他人使用,僅為千余元好處費不僅承擔了刑事責任,還需承擔60萬元的賠償款。
受害人被騙60萬 將借卡人訴至法院
2020年3月6日,金某在某銀行辦理個人活期賬戶,為使用方便,金某向銀行申請了“手機銀行”。
2022年9月19日,網上有人發了鄒某的卡號給金某,告知其可購買國際黃金,金某于當日分兩次匯款10萬元、50萬元至鄒某銀行卡。金某發現被騙后,向杭州市公安局報案。
鄒某出借銀行卡為詐騙分子提供便利的犯罪行為被河南某法院判處一年有期徒刑。
鄒某出借銀行卡被判刑,但金某的損失未得到賠償,因此,等鄒某刑滿釋放后,金某將辦卡銀行、鄒某訴至法院,要求賠償。
借卡人獲利1400元 賠償受害人60萬
鄒某辯稱,金某被騙的錢存入自己賬戶,只是從賬戶里面過了一下,自己也只得到了1400元的好處費,并未得到涉案資金,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而且其因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已受到了刑事處罰,不應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壽縣法院審理認為,鄒某在詐騙團伙的安排下,為謀取私利,在明知個人銀行卡不能出租、出售、出借給他人使用以及明知詐騙團伙轉賬資金來源有問題的情況下,仍將個人名下銀行卡出借給詐騙團伙使用,并以刷臉認證方式幫助轉移錢款,致使網絡詐騙分子詐騙金某錢款得以實現,鄒某有過錯。所受損失未得到退賠的情況下,金某要求鄒某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應予以支持。鄒某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后,可向實際侵權人追償。
關于辦卡銀行是否擔責的問題,法院認為,金某在銀行設立賬戶時,銀行已對支付賬戶涉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法律責任及防范進行提示、告知,并在支付時進行防詐短信提醒,對此銀行已做到了警示、提醒義務,金某將錢款轉至鄒某賬戶,銀行無過錯,不應承擔責任。據此,法院判決鄒某支付金某60萬元。
目前,該判決已經生效。
法官提醒稱,銀行卡出借他人用于非法活動,可能構成盜竊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信用卡詐騙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刑事犯罪,也可能構成民事侵權,承擔大額賠償責任。
(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張劍 實習生 劉森 鄭蕓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