螺螄是在河流湖泊中比較常見的一種水生物,對于在禁漁區內生長的螺螄明令禁止捕撈,五河縣一對夫婦就因為捕撈螺螄,近日被判處刑罰。
2023年8月26日,劉某某夫妻在五河縣懷洪新河太湖新銀魚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黃淺渡口水域捕撈螺螄時,被五河縣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當場查獲,現場查獲螺螄1000余千克。經鑒定,上述非法捕撈水產品造成的生態損害為8227元。
五河法院審理后,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判決劉某某夫妻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單處罰金15000元,并承擔因非法捕撈水產品導致破壞生態資源生態環境所造成的損失費用8227元及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
本案中,劉某某夫妻在禁漁水域捕撈螺螄1000余千克,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規定“國家保護水產種質資源及其生存環境,并在具有較高經濟價值和遺傳育種價值的水產種質資源的主要生長繁殖區域建立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未經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從事捕撈活動”,劉某某夫妻需承擔相應的刑事及民事責任。
法官提醒稱,保護水產品不僅僅是禁止在禁漁區、禁漁期內禁止捕魚,在保護水域內生長的水產品均在保護之列。
(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張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