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劉某(化名)曾是馬鞍山市和縣一家單位的辦公室主任,最近,他一紙訴狀將用人單位起訴至法院,要求對方支付其加班工資,而用人單位認為,劉某的工作崗位是辦公室主任,具有特殊性,沒有理由支付加班費。近日,和縣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
辦公室主任主張加班費 雙方各執一詞
劉某訴稱,2023年1月,他在被告處入職,任辦公室主任職務,每月基本工資8000元,他自入職以來,單位要求包括他在內的員工,每月只能休息4天,并且工作時長超過8小時,單位并沒有向他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及休息日加班費。
劉某稱,他以單位違法為由向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單位應當向他支付經濟補償金及加班費。
據此,劉某將單位起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8000多元以及加班費。
用人單位辯稱,關于經濟補償金的問題,劉某實際工作時間不滿一年,雙方簽訂勞動合同書約定月工資是8000元,所以勞動仲裁裁決支付經濟補償金8000元合理合法。
關于加班費的問題,用人單位表示,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應該保持勞動者每周休息一天的時間,所以雙方合同并不違法?!拔覀兊怯浭敲褶k非企業單位,是對青少年進行行為矯正及心理矯正,與一般用人單位不一樣,不能用正常的上下班時間來處理問題。況且劉某的崗位職責是辦公室主任,職責具有特殊性,不能用正常用工單位來套用及處理問題?!?/p>
法院:用人單位支付應給的加班費
和縣法院審理認為,根據劉某提供的工資發放情況,其月平均工資為8300余元,因此,被告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給劉某經濟補償金8300余元。
關于加班費的問題,法院認為,用人單位并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經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應視為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因此,本案按照標準工時工作制來決定是否支付加班費及如何計算加班費。
法院查明,劉某在雙方約定的休息日工作時間之外休息日加班一天,應支付休息日加班費635元。
關于法定休假日加班費問題,根據劉某提供的考勤記錄,其中入職被告期間法定休假日為7天,被告應支付原告節假日加班的工資7700余元,扣除已支付的加班工資,被告仍應支付劉某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資差額1399元。
據此,和縣法院作出判決,用人單位給付劉某經濟補償金8300余元;給付劉某休息日加班工資和法定節休日加班工資合計2000余元。
(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張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