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自身患有肺癌等嚴重疾病,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傷引發了自身疾病進展,導致身亡的悲劇,這種情況下肇事者的責任如何確定?近日,淮南中院就審理了這起特殊的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
2022年5月11日清晨,趙某某駕車行駛時,與李某某(化名)駕駛的電動輪椅車發生碰撞,致李某某受傷。
經交警認定,趙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李某某承擔事故次要責任。李某某送醫后經搶救無效身亡。經司法鑒定,李某某死亡原因系在自身肺癌(肺小細胞癌)的基礎上,交通事故外傷致全身多處損傷,引起呼吸、循環功能衰竭死亡;交通事故外傷與其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是引起其死亡的次要因素,建議交通事故外傷的參與度為35%~45%。
李某某親屬因與保險公司、趙某某就賠償問題未達成一致,起訴至淮南市潘集區法院。
潘集區法院審理認為,李某某在交通事故發生前患有癌癥,根據鑒定,交通事故是造成李某某死亡的次要原因,酌定李某某死亡所造成的損失的45%由被告保險公司承擔。
李某某家人主張的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喪葬費應當考慮參與度,被告承擔三項費用的45%。
李某某親屬不服,認為不應當考慮死亡參與度比例,提起上訴,請求保險公司全額賠償因李某某死亡產生的各項費用。
淮南中院經審理后認為,交通事故侵權行為和李某某自身的體質狀況均是造成最終死亡后果的因,屬于多因一果。從醫學常識判斷,在及時救助的情況下,李某某受交通事故侵權造成的骨折外傷顯然不至于導致死亡的后果,其患有癌癥的因素與其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根據死亡參與度鑒定,李某某身患癌癥為主因。
據此,淮南中院作出二審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張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