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西一男子通過一私人教練學駕照,經過高強度的夜間練車后,男子在賓館內昏迷,送往醫院經搶救無效身亡。其家人將教練以及出借資質的駕校等起訴至法院。近日,合肥高新區法院對此案作出了判決。
培訓學員出事 私人教練被訴
家住肥西縣的徐某某以個人名義進行駕照培訓,六安市某某駕駛員培訓公司(下稱駕校)將駕駛業務培訓資質出借給徐某某使用,并且收取相應費用。
2022年7月,26歲的李某某(化名)將數千元費用交給徐某某,徐某某將其中1520元支付給駕校作為計劃費,其中由駕校替李某某向車管所繳納了370元考試費用,另1150元由駕校作為李某某的場地費、服務費進行收取。
2022年8月27日,徐某某安排李某某等在合肥進行科目二培訓。2022年10月8日、9日,徐某某安排李某某在六安培訓,進行了燈光模擬、熟悉考場、道路練習等。10月10日6:20左右,李某某被發現側躺在賓館的衛生間,隨后,120救護車趕到賓館將李某某送往醫院搶救。不幸的是,李某某最終離開人世,醫院的死亡診斷為“呼吸、心跳驟?!?。
事發后,李某某家人將徐某某、駕校以及賓館等多方起訴至合肥市高新區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160余萬元。
其家人認為,是因為李某某接受了超常規、超強度的連續夜間培訓導致其直接突發身亡。
個人違規招收學員 日培訓時間超時
合肥高新區法院一審認為,徐某某以個人名義私自對外進行駕駛教育培訓,違反相關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相關規定,從事駕駛培訓業務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招收學員、從事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必須取得企業法人資格,但徐某某個人并不具備相關培訓條件。
徐某某明知自己不具備培訓條件,進而在培訓過程中,存在缺乏有效管理、組織機構不健全、教學人員不足、缺乏自有必要教學設施設備和場地等,這些與對李某某的教學培訓計劃的不合理具有密不可分的關系。
法院認為,徐某某安排的教學培訓計劃不合規,存在不合理性?!稒C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相關規定,“對每個學員理論培訓時間每天不得超過6個學時,實際操作培訓時間每天不得超過4個學時?!?/p>
但根據查明的事實,2022年10月8日徐某某安排李某某從合肥去六安后,開展了3-4小時的燈光模擬教學;10月9日安排了6個小時的夜間道路教學,超過了規定的4個小時。
私人教練及出借資質駕校被判擔責
法院認為,徐某某對外以個人名義進行駕駛教育培訓,存在管理不到位、設施設備場地不到位、教學人員不到位等問題,培訓計劃也不合規不合理,這些因素與李某某事發前的身體、心理狀況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徐某某應承擔一定的過錯責任。
對于駕校的責任問題,法院認為,徐某某不具備駕駛培訓資質,但以個人名義進行駕駛業務培訓,違反規定,而駕校收取了考試費并且以場地費、服務費為名目收取1150元,實際上是將駕校的駕駛業務培訓資質出借給徐某某使用,該行為也違反法律、規章的規定。
據此,一審法院作出判決,駕校承擔10%責任,賠償各項損失12萬余元,徐某某承擔3%責任,賠償3.6萬余元。另外,一名中間人承擔2%責任。
近日,合肥中院二審判決,維持了一審中對駕校和徐某某的責任認定,撤銷了對一名中間人的責任認定。
(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張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