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業主買房后很少住,長期處于閑置狀態,那么這種情況下,業主能否少交物業費呢?近日,淮北杜集區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件。
業主:房子長期不住,物業費應打折
李某某(化名)是淮北杜集區某小區業主。2015年6月,物業公司與李某某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協議》。根據協議,物業公司為李某某提供物業服務,物業費的計算方式是以李某某擁有的建筑面積為基礎,按每月1.2元/平方米的標準收取。
物業費采取預收方式,每次按12個月的期限預收下年度物業費,并以房屋建設單位向李某某發出入伙通知書,約定自領房之日起開始交物業費。
李某某于2015年5月收房,已交納2015年6月4日至2020年7月15日期間物業費,自2020年7月16日起拖欠物業費。
物業公司采取多次上門催繳物業費、張貼物業費欠費單、電話聯系、發送短信等方式要求李某某交費無果,于是起訴至杜集區法院,請求判令李某某支付拖欠的物業費及逾期違約金。
李某某辯稱,因其在外地定居,只有過年才回來住幾天,該房屋處于閑置狀態,未產生車輛費、垃圾費、電梯費等費用,且物業公司服務不到位,主張只交納70%的物業費。
法院: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法院審理認為,李某某作為小區業主,應按照合同約定交納物業管理等費用,因此,對物業公司要求李某某支付拖欠的物業服務費的訴訟請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關于該房屋是否為空置房,法院認為,該房已于2015年6月4日驗收交付,李某某在法庭審理過程中自認在房屋交付后居住至2016年搬離,同時2022年及2023年有居住行為,該房屋并不符合尚未交付或交付后從未裝修居住過的情形,故該房屋不屬于空置房。另外,物業費用于保障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等的日常維護、清潔等項目的開支,因此,物業公司向業主提供了物業服務,李某某作為物業公司提供物業服務的受益人,應予交納物業費。同時《安徽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安徽省物業管理條例》等地方性法規并未對物業費減免有明確規定,對李某某主張減免物業費的辯解意見,法院不予支持。
李某某在收到判決書后主動聯系物業公司交清了剩余欠款。
提醒:如果確實空置,可與物業公司協商
法官提醒稱,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由此可知,即使房屋空置也要按約定交納物業費。原因在于,物業服務主要是一項公共服務,針對小區公共照明、通風、綠化、供水、社區安全等公共空間與基礎設施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物業費是為保障小區基本居住環境所支出的必要費用。物業服務對象是全體業主,雖有個別業主基于自身原因未入住,但物業在此期間仍要提供相應服務,業主不能以“沒享受到物業服務”或“不需要物業服務”為由而拒絕履行支付物業費的法定義務。
業主如存在房屋空置情況,可以與物業公司協商,經達成一致意見方可實行申請物業費減免。
(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張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