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用地要符合國土空間整體規劃,但產業的快速發展,又對城市用地供應方式提出更高要求。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12月15日從安徽省自然資源廳獲悉,該廳日前印發相關通知,在全省推行工業用地多元化供應。
各類型工業用地年限據實確定
據介紹,工業用地多元化供應,是推進我省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綜合改革試點工作的重要部分,也是進一步健全我省工業用地彈性年期出讓、長期租賃、先租后讓等供應體系,更好地發揮有限土地資源最大化價值的改革探索。
根據該廳日前印發實施的《推行工業用地多元化供應方式實施細則》,首先明確全省工業用地多元化供應的年期,由各市、縣政府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產業類型及企業生命周期合理確定,這與以往按照既有工業用地統一使用年限標準執行不同,提升了今后我省工業用地的靈活性,也更順應市場和企業發展需求。
其中,彈性工業用地出讓,一般原則上不超過20年,國家、省重點項目和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出讓年期原則上不超過30年。確需超過30年的,經市、縣政府論證、批準后可合理提高,但不得超過工業用地法定出讓最高年限50年。長期租賃,租賃年期一般不低于5年,不超過20年。先租后讓,租賃年期一般不超過5年,一般項目出讓年期與租賃年期之和原則上不超過20年,國家、省重點項目和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租讓年期之和原則上不超過30年。確需超過30年的,經市、縣政府論證、批準后可合理提高,但不得超過工業用地法定出讓最高年限50年。
完善地價政策
按照規定,工業用地價格不得低于工業用地的成本價,成本價可以采取片區內不同用途土地面積或土地價格占比分攤計算。
其中,采取彈性年期出讓的,價格標底以該宗地50年工業用地出讓評估價格為基數,按不低于彈性年期與法定出讓最高年限50年的比值修正后確定。
長期租賃的,租賃期間租金不調整的,可按不低于該宗地50年工業用地出讓評估價格的2%確定年租金標底。租金調整的,可按該宗地50年工業用地出讓評估價格的2%確定首期年租金標底。租金調整周期不得低于5年,以后各期租金標準應依據屆時土地評估價格或土地價格指數確定,但漲幅不得高于上期租金的10%。
先租后讓的,標底以該宗地50年工業用地出讓評估價格為基數,按租讓總年期與法定出讓最高年限50年的比值修正后確定。土地租賃期租金以成交價格為基數,按租賃年期與租讓總年期的比值修正后確定。土地出讓期間出讓金為成交金額減去租賃期間所交租金。
還有一條規定,對企業來說意味著更多利好,即:已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工業用地,在符合規劃、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增加容積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價款。這一條,將實實在在為企業進一步發展減負。
工業用地供應計劃定期向社會公布
相應的,全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工業用地的供應、預審、招拍掛等方面工作,也出現一些調整,進一步規范供應程序。
全省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將及時了解工業用地需求狀況,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國土空間規劃、國家產業政策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等科學合理設定工業用地供應的規模、結構、布局、進度和宗地規模、產業類別、土地使用條件等,編制工業用地供應計劃,并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定期向社會公布。
有工業項目用地意向的單位或個人,可根據公布的工業用地供應計劃,向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用地預申請,自主選擇彈性年期出讓、長期租賃、先租后讓用地方式。
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將會同有關部門,依據供應計劃、土地市場和項目用地預申請等情況,編制供地方案,明確擬出讓宗地的具體位置、四至、不動產單元號、用途、面積、年限、土地使用條件、供地時間、供地方式、建設時間等,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工業用地供應嚴格執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規定的程序和方法。
明晰土地使用權
我省明確,多元化供應模式下,以租賃方式供應的,承租人在按規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開發建設后,經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同意或根據合同約定,可將依法登記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轉租或抵押。
以先租后讓方式供應的,租賃期內承租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在完成開發建設前不得轉讓、轉租、抵押。轉出讓后,享有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權能。
以出讓方式供應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
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為抵押物擔保的債權數額,由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與抵押權人協商確定。出讓年期或租賃年期屆滿(租賃年期未超過工業用地法定出讓最高年限),符合法定及合同約定續期條件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申請續期,應予批準。
強化履約監管
實施多元化供地的同時,我省也將加強履約監管?!秾嵤┘殑t》規定了合同金額、期限、支付方式等的繳納義務責任的履行和違約責任。
尤其是,出讓(租賃)期限屆滿受讓(承租)人未申請續期或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采取先租后讓方式但達不到轉出讓條件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國有土地)將由出讓(出租)人依法收回,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補償,可按合同約定采取殘值補償、無償收回、由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恢復原狀等方式處置。
該《實施細則》有效期至2027年11月16日。國家出臺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郜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