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國務院辦公廳頒布了《關于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提出金融消費者是金融市場的重要參與者,也是金融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推動者。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的重要內容。2022年12月,原銀保監會發布了《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明確強調金融機構應尊重并保障消費者的基本權利,自2023年3月1日起管理辦法正式施行。
那么,金融消費者的八大權利到底包含哪些內容?
一、財產安全權
金融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和接受金融服務過程中依法享有財產不受威脅、侵害的權利。
金融機構應當依法保障金融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和接受金融服務過程中的財產安全。金融機構應當審慎經營,采取嚴格的內控措施和科學的技術監控手段,嚴格區分機構自身資產與客戶資產,不得挪用、占用客戶資金。
二、知情權
金融消費者享有知悉所購買金融產品或所接受金融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金融機構應當以通俗易懂的語言,及時、真實、準確、全面地向金融消費者披露可能影響其決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風險,不得發布夸大產品收益、掩飾產品風險等欺詐信息,不得作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宣傳。
三、自主選擇權
金融消費者享有自行決定是否購買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服務的權利,可以自主選擇提供金融產品或服務的銀行保險機構,自主選擇金融產品品種或者金融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金融產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金融服務。
金融機構應當在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允許范圍內,充分尊重金融消費者意愿,由消費者自主選擇、自行決定是否購買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服務,不得強買強賣,不得違背金融消費者意愿搭售產品和服務,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不得采用引人誤解的手段誘使金融消費者購買其他產品。
四、公平交易權
金融消費者在銀行保險機構辦理業務時享有公正、平等交易的權利。
金融機構不得設置違反公平原則的交易條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非法加重金融消費者責任、非法限制或者排除金融消費者合法權利,不得限制金融消費者尋求法律救濟途徑,不得減輕、免除本機構損害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五、依法求償權
金融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服務過程中,遭受人身、財產損害,銀行保險機構在合同免責范圍外負有責任的,金融消費者享有向銀行保險機構要求賠償的權利。
金融機構應當切實履行金融消費者投訴處理主體責任,在機構內部建立多層級投訴處理機制,完善投訴處理程序,建立投訴辦理情況查詢系統,提高金融消費者投訴處理質量和效率,接受社會監督。
六、受教育權
金融消費者有接受金融消費知識教育的基本權利,特別是如何在自身權益受到侵害時進行維權等專業知識教育。
金融機構應當進一步強化金融消費者教育,積極組織或參與金融知識普及活動,開展廣泛、持續的日常性金融消費者教育,幫助金融消費者提高對金融產品和服務的認知能力及自我保護能力,提升金融消費者金融素養和誠實守信意識。
七、受尊重權
金融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和接受金融服務過程中,享有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習慣受尊重的權利,享有不被歧視性差別對待的權利。
金融機構應當尊重金融消費者的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習慣,不得因金融消費者性別、年齡、種族、民族或國籍等不同進行歧視性差別對待。
八、信息安全權
金融消費者對其基本信息與財務信息享有不被銀行保險機構非相關人員知悉、不被非法定機構和任何單位與個人查詢或傳播的權利。
金融機構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第三方合作機構的管理,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嚴格防控金融消費者信息泄露風險,保障金融消費者信息安全。
上述的財產安全權、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依法求償權、受教育權、受尊重權、信息安全權便是金融消費者的八項基本權利。充分理解掌握并牢記這八大權利,對于我們金融消費者來說至關重要,有助于我們更好地識別侵權行為,增強防范意識,規避金融風險。
(平安產險安徽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