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兩名業主因為一個攝像頭打起官司,一名業主為了防盜在自家門口安裝攝像頭,隔壁業主認為該攝像頭侵犯其隱私要求對方拆除。近日,合肥中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
業主在門口安裝攝像頭 鄰居認為侵犯隱私
張女士(化名)是位于合肥市某高層住宅02室房屋業主。李先生(化名)是同一棟同一層03室業主。兩家入戶門相隔距離60厘米左右。
2022年5月的一天中午,李先生在03室入戶門安裝了“360可視門鈴”攝像頭,該攝像頭具有攝像存儲功能、可通過手機遠程操控,02室人員進出入戶門前的走道區域在攝像頭監控范圍。
當日下午,張女士報警稱“隔壁裝著攝像頭,對著我家,影響我的生活”。
派出所民警出警到現場了解后,進行協商處理未果。
為此,張女士起訴至法院,要求判令李先生拆除自行安在03室房屋進戶門上的“360可視門鈴”攝像頭。
張女士認為,隔壁安裝的可視門鈴攝像頭將她和家人成員、時間、人像等都納入拍攝范圍,事實上已經侵犯了她及其家人、親戚的隱私權,是持續性、高強度、近距離拍攝監視,且視頻存入李先生手機內,一定程度上記錄反映其家人公共活動,妨礙了日常生活,給其造成了巨大精神壓力。案涉可視門鈴攝像頭能夠完整監控記錄她及家人不愿為他人知悉的隱私。對方應當及時拆除案涉可視門鈴攝像頭,停止攝錄她及其家人進出住宅的具體行為。
安裝業主:為了防盜 未侵犯隱私
李先生稱,其在自家入戶門安裝可視門鈴攝像頭的行為,不具有違法性。兩家的大門是并行的,雙方在入住之前不熟悉,入住之后也基本上沒有什么來往。其安裝可視門鈴攝像頭,是因為之前自家門鎖被人撬壞過,且放在門口的鞋子多次被人拿走,出于對自身財產的保護,才安裝可視門鈴攝像頭的。
安裝可視門鈴攝像頭,沒有任何窺探或監視自己不太熟悉的鄰居的個人信息或隱私的故意和意圖,國家法律并沒有禁止公民個人在自家入戶門安裝可視門鈴攝像頭。
李先生稱,對方沒有證據能證明其安裝的可視門鈴攝像頭侵犯了隱私權。另外,其安裝的可視門鈴攝像頭雖能看到走廊的部分公共區域,但不存在侵權??梢曢T鈴攝像頭能看到走廊的部分公共區域,是不可避免的,在公共區域活動,不存在有個人隱私不能讓他人所知悉。
法院:對隔壁隱私構成妨礙 應拆除
一審法院認為,李先生在其居住的03室房屋入戶門上安裝可視門鈴攝像頭,監控范圍可以覆蓋張女士家進出入戶門前的走道區域。該部分走道區域與一般意義上的公共區域相比,具有一定特殊性,其主要是由本層人員日常進出使用,因此,可視門鈴攝像頭可能拍攝到的對象更為特定??梢曢T鈴攝像頭可能拍攝到的張女士日常進出信息,包括出行人員及其出行規律、訪客情況等,系與張女士私人習慣及其人身、財產安全所直接關聯,應屬個人隱私范疇,應受法律保護。
李先生安裝可視門鈴攝像頭的初衷雖是出于保護自身安全,并無意窺探他人隱私,但是,可視門鈴攝像頭所具有的錄像和存儲視頻的功能,已對張女士的隱私及其個人信息保護構成現實妨礙。
據此,一審法院判決,李先生拆除安裝在房屋入戶門上的“360可視門鈴”攝像頭。
李先生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雖然我國現行法律并未明確禁止公民安裝帶有監控攝錄功能的可視門鈴攝像頭,但這并不意味著公民安裝此類可視門鈴攝像頭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在公民安裝、使用可視門鈴攝像頭可能會給公共利益和他人隱私等合法權益造成侵害的情況下,在安裝前應當盡到妥善的注意義務并選擇合理的安裝方式和安裝位置以減少對公共利益和他人隱私的影響。案涉可視門鈴攝像頭對張女士的私人生活安寧造成侵擾的情形客觀存在。
據此,合肥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張劍 通訊員 馬晶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