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中,員工常常遇到被要求加班的情形,如果員工未按要求加班,用人單位是否有權解除勞動合同?近日,無為法院就審結了這樣一起沒加班就被踢出工作群后離職的勞動爭議糾紛案件。
某食品公司與吳某簽訂勞動合同,該公司安排吳某在無為市某門店擔任領班。2024年3月9日上午,吳某因故未按要求加班,該食品公司品牌門店運營管理者林某在微信工作群詢問后,發出“那你以后都不要再來了”“我會直接把你的離職做掉”等言論,而后將吳某移出群聊。
此后吳某未再上班,某食品公司也自當年4月起終止為其繳納社保。2024年5月,吳某向無為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裁決食品公司向吳某支付賠償金及應發未發工資合計4.7萬余元。
食品公司認為,林某在群里的發言未經公司正式決策程序,也未形成書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公司并無即時解除勞動關系意圖,且吳某多次擅自曠工,是吳某自行致電門店要求離職,勞動關系解除并非公司單方行為導致,故原仲裁裁決存在錯誤。
無為市法院審理后認為,林某作為某食品公司品牌門店運營管理者,其作出辭退吳某的言論并將其移出工作群聊,此后吳某未上班,公司停止繳納社保,足以表明公司認可辭退行為。該行為應認定為公司單方面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并已實際送達至吳某。某食品公司主張林某行為是情緒化且不能代表公司,卻未提供證據,法院不予采信。
最終,無為法院依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對仲裁裁決結果予以認可,判決某食品公司一次性支付吳某經濟賠償金及應發未發工資合計4.7萬余元。
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目前,該案已生效。
法官提醒稱,勞動關系解除需遵循法定程序,用人單位管理者在行使職權時應規范言行,避免因隨意表態引發法律風險;勞動者遭遇類似情況,也應及時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安徽商報 元新聞記者 張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