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在體育課踢足球受傷,最終因為脾切除落下七級傷殘。近日,廬江法院審理了這起教育機構責任糾紛案件。
小林(化名)是廬江縣某中學的高二學生。2024年5月底,體育課上,小林和同學們在老師的帶領下踢足球,不慎摔倒受傷。當時小林覺得腹部有點痛,但并未在意,只是在場邊休息了一會兒,隨后又上場繼續踢球。當晚19時30分許,腹部疼痛致使小林已無法站立,班主任老師得知后,通知小林的家長趕來學校,將小林送往醫院救治。
小林的傷情經診斷為創傷性脾破裂,進行了“全脾切除術”。
小林就讀的學校在保險公司投保了校方責任險,小林的家長與學校、保險公司就小林傷殘的賠償問題多次溝通未果,起訴至法院。小林的傷情經司法鑒定機構鑒定為七級傷殘。
庭審中,承辦法官詳細調查了小林受傷的經過,弄清校方在組織安排學生進行體育活動前有無進行必要的規則講解、危險動作提示,以及小林受傷后校方所履行的救治義務等事實。
在查清案件事實后,法官采取“背靠背”的調解方式,向各方詳細講解了《民法典》關于侵權責任的相關規定,并結合類似判例加強釋法說理。經過多輪耐心調解,雙方最終達成一致調解意見,保險公司同意在校方責任險保險范圍內賠償小林各項損失共計18萬元。
法官提醒稱,體育運動伴隨著一定的風險,學生在校參加體育活動時,學校應當做好體育活動安全管理和運動傷害風險防控,通過合理的課程安排、科學的場地維護、系統的安全知識培訓及完善的應急處置機制,為學生的安全運動環境保駕護航。
(安徽商報 元新聞記者 張劍 通訊員 徐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