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合肥中院合肥環境資源法庭在宿州市中院公開審理一起非法捕撈搖蚊幼蟲(紅蟲)的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一男子被判承擔相應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
2024年3月16日,男子張某為獲利,在宿州奎濉河水域利用船載的拖曳泵吸靶刺裝置,對河道底層進行非法捕撈作業,非法捕撈“紅蟲”約154斤。
2024年12月,泗縣檢察院委托鑒定中心對張某非法捕撈“紅蟲”行為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價值進行評估。鑒定中心出具的評估報告顯示,張某捕撈“紅蟲”,不僅直接損害底棲動物、浮游生物、水生植物和魚類資源,而且擾動水體破壞水生物的生存環境,影響水生物資源的繁殖、生長、棲息等,嚴重危害涉案水域的生態系統穩定和平衡,破壞了生物多樣性,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張某非法捕撈作業造成的水生生物直接損害價值應為2781元,造成的水生生物間接損害價值應為27810元。
對此,法院認為,張某非法捕撈的“紅蟲”在泗縣農業農村局執法中已現場放生,其造成的水生生物直接損害價值2718元應當扣除,因此,張某造成的水生生物資源損害總價值為27810元。另查明,張某已就其違法行為承擔15000元行政處罰,鑒于行政處罰與生態損害賠償具有同質屬性,應予扣除,因此,張某承擔的生態環境損害總價值為12810元。
法院依照相關法律規定,當庭判決張某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12810元,并通過市級以上媒體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
法官提醒稱,搖蚊類幼蟲是淡水生態系統中鯉、鯽、鰱、河蚌、螺螄等眾多水生動物的重要餌料食物來源,又被稱為“紅線蟲”“水蚯蚓”“魚蟲”,張某在未取得捕撈許可證的情況下,捕撈“紅蟲”,對食物鏈上層的其他水生動物的生存帶來嚴重影響,損害水生態資源環境。
(安徽商報 元新聞記者 張劍 通訊員 楊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