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G女士通過保險公司代理人投保了一份兩全保險附加住院醫療。后來,G女士因疾病住院,出院后由于工作繁忙,未第一時間報案申請理賠。G女士想起自己有一份保險,通過向保險公司代理人咨詢,得知住院費用可進行理賠,需提供完整的理賠資料。但因時間較久,G女士表示不確定資料是否齊全。后再與保險公司的積極溝通下, G女士最終將資料收集齊后提交,完成保險賠付。
【案例分析】根據《保險法》第21條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根據《保險法》第22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按照保險合同請求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保險人按照合同的約定,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補充提供。
【風險提示】保險事故發生后,需及時撥打保險公司客戶服務熱線報案說明保險事故,以避免影響理賠判斷。否則保險公司無法判斷保險責任,不能承擔賠付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