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被車撞傷,向對方車輛保險公司索賠,其中包括誤工費。保險公司稱,男子受傷停工期間,單位仍發放了工資,所以不存在誤工費一說。近日,肥東縣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
傷者工資照發,保險公司拒賠誤工費
2023年9月12日晚,蔣某駕駛車輛碰撞到朱某駕駛的二輪電動自行車,致朱某受傷及兩車損壞。
經交警部門認定,蔣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朱某不承擔事故責任。朱某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多處損傷,其傷情經鑒定機構鑒定誤工期為60日。
雙方就賠償事宜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朱某訴至法院要求蔣某及其保險公司賠償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合計7萬余元,其中誤工費1.5萬余元。
法院審理過程中,保險公司辯稱,事故發生屬實,應在保險范圍內承擔朱某的合法合理損失。但因朱某受傷后,其所在單位并未停發其工資,不存在誤工收入減少,故誤工費不應得到支持。
法院:兩種不同的賠償關系可重復主張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朱某的誤工費是否應得到支持。
本案中,朱某因事故被認定工傷,事故發生后,其用人單位仍向其發放了工資,應屬于其應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與侵權獲得的賠償可重復主張,其主張誤工費,法院予以支持。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合肥中院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稱,誤工費,是指受害人因侵權導致其受傷造成誤工的,可以主張的誤工損失。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停工留薪期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工傷治療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福利。
當受害人在侵權和工傷競合的情況下,是否能得到雙重賠償?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工傷與侵權是兩者不同的賠償法律關系,在因第三人侵權造成工傷的情形下,第三人的侵權賠償不能減輕或免除工傷保險機構或用人單位的相關責任。本案中,朱某因交通事故受傷被認定工傷,在其獲得停工留薪期待遇后,法院仍支持了其誤工費的主張。
(羅丹 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張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