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外賣平臺點餐消費,已經成為一種便捷的生活方式,但在網絡上訂購外賣,實際重量與平臺標注的重量不符怎么辦呢?近日,旌德縣法院審理了一起這樣的案件。
2024年4月17日,吳某在旌德縣某外賣店鋪購買了一份蔥油拌面、一份梅干菜鮮肉餅,但是收到東西后,吳某發現不對勁,鮮肉餅看上去“縮水”不少。吳某拿來秤復稱發現,該店鋪的梅干菜鮮肉餅只有131.7克(含包裝紙袋),遠低于平臺上商品詳情頁上標注的約500克。
吳某認為,商家屬于嚴重缺斤短兩欺詐消費者,便投訴至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商家則表示,平臺標注重量約500克是外賣平臺工作人員操作失誤造成的,不是該店的故意行為,已通知外賣平臺進行修正。
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解,商家拒絕消費者的賠償訴求,吳某訴至法院,要求該店鋪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賠償500元。
調解員對此案進行了調解,調解中,吳某表示要嚴格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賠付,商家則強調是平臺工作人員的操作失誤導致,且市場監督管理局已對其進行了相應處罰,拒絕賠付。
調解員一方面闡述吳某維權的合理性、合法性以及店鋪誠信經營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另一方面也希望雙方各退一步,化解矛盾。最終雙方達成一致調解意見:該店鋪一次性賠償吳某300元,吳某撤回起訴。
法官提醒稱,誠信既是中華民族優良傳統品德,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應有之義,更是民法基本原則。誠信經營是企業的立業之本、興業之道,作為經營者應當秉持誠實信用的經營理念,真誠待客,不得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若商家構成欺詐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作為消費者,可以通過協商和解、向服務平臺投訴、舉報、仲裁、訴訟等諸多方式中合理性選擇更簡易、方便、經濟、有效、高效的維權手段。對于經營者欺詐消費者的行為,要依法予以嚴厲打擊,共同助力營造公平誠信的消費環境。作為外賣平臺商家,其公示在平臺上的商品信息應準確、客觀,如平臺標示與實際商品有出入,應及時與平臺溝通修改,以免發生誤導消費者情況。
(汪悅磬 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張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