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59000元全款購買一地下車位,卻發現車位“縮水”,無法正常使用,車主一氣之下起訴開發商。近日,廣德市法院審結了這起糾紛案件。
購買車位太窄,業主狀告開發商
多年前,梁某與宣城某房產公司簽訂了《廣德某小區地下車位使用權轉讓合同》,房產公司將小區地下一車位的使用權以59000元的價格轉讓給梁某。
合同簽訂后,梁某支付了全部車位轉讓款。2023年8月,梁某從其鄰居口中得知,其車位無法正常使用,后來發現車位確實太小。
因協商未果,梁某將房產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退錢,并支付資金占用費。
近日,經廣德市法院法官現場勘查,案涉車位是靠墻車位,靠墻一邊有一條下水溝寬23厘米,另一邊畫線部分內徑至下水溝邊緣寬度為2.27米。
而根據《車庫建筑設計規范》的規定,機動車設計車型的外廓尺寸小型車總長4.80米、總寬1.80米、總高2.00米、小型汽車間橫向凈距為0.60米,垂直式停車時機動車間縱向凈距0.50米,小型汽車縱向與墻、護欄及其他構筑物間凈距0.50米,小型汽車橫向與墻、護欄及其他構筑物間凈距0.60米。
法官現場試驗打不開門,判開發商敗訴
通過法官現場試驗,在相鄰的車位正常??恳惠v寶馬X5轎車后,案涉車位??縿e克昂科拉轎車,因車距太近,兩車的車門均不能正常打開,且別克昂科拉轎車必須占用對向的車位才能正常倒車進入車位。因此,該車位不能滿足車主停車使用的正常需求。
法院審理后認為,梁某依約支付車位轉讓款后,宣城某房產公司應當提供能夠正常使用的車位,因房產公司提供的車位不能滿足梁某的正常使用需求,致使梁某使用車位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梁某有權要求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房產公司應當將車位轉讓款59000元退還給梁某。
法院認為,因房產公司已經依約向梁某交付了停車位,梁某已經享有案涉車位的占有使用權,且客觀上也有條件及時發現案涉車位存在的問題并主張權利,但其卻沒有及時發現和主張權利,對于資金占用費用,法院不予支持。
據此,法院判決,雙方簽訂的轉讓合同解除;房產公司返還車位轉讓款59000元,同時梁某將車位返還給房產公司。
目前,一審判決已經生效。
(廣法研 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張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