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紹:
2023年1月,客戶為母親陳女士購買了一份超能保保險。2023年12月23日在網上報案,因摔傷住院申請理賠。案件結案后,陳女士撥打了業務員電話,表示對理賠申請拒付不滿意,要求保險公司予以說明。
經理賠調查員調查,被保人是在學校門口站立時感到頭暈而摔倒,未與他人及他車相碰,短暫昏迷數分鐘后,醒來頭痛頭暈,惡心無嘔吐。為了解病史情況,調查員通過醫院走訪初步判斷排查發現該被保人因右眼翼狀胬肉、高血壓二級住院治療,既往有高血壓病史多年,一直藥物治療。該病情屬于本次投保前健康告知范疇,系既往病史未如實告知??紤]陳女士非故意行為,保險公司作出拒付解約退費的決定。
案例分析:
本次案件中,陳女士在投保前有“既往高血壓病史多年,高血壓2級”,不符合投保條件。根據我國《保險法》規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風險提示:
在購買保險合同時,投保人應當注意:
1.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公司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2.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