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省高院公布了安徽法院打擊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中,一人因販賣含有依托咪酯的電子煙煙彈,被法院認定構成販賣毒品罪。
網上學習技術制毒,男子獲刑15年
2021年8月,李某某在網上向制毒技師(另案處理)學習制毒技術,安排蔡某某購置制毒原料及制毒工具。李某某租賃一民房作為制毒窩點,利用化學方法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期間,李某某負責與制毒技師溝通制造甲基苯丙胺的流程,并具體操作;蔡某某負責辦理作案使用的手機卡,購買并接運部分原料、工具到制毒窩點。案發后,偵查人員從制毒窩點現場查扣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固液混合物1638.2克及制毒原料、制毒工具等。
法院認為,李某某、蔡某某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規定,制造甲基苯丙胺數量大,二人行為均已構成制造毒品罪,應依法予以懲處,對李某某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三十萬元,蔡某某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十萬元。
法官提醒稱,本案中,李某某是大學本科學歷,本應有著光明的前途,卻沾染吸毒惡習,為牟取非法暴利,通過網絡學習制毒技術,購買制毒原料和制毒工具,伙同蔡某某制造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法院依法對二人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罰,體現了對源頭性毒品犯罪依法嚴懲的立場。
販賣這種電子煙煙彈,被認定為販毒
2023年10月1日至9日,顧某某從崔某某二人(均另案處理)處購買含有依托咪酯的電子煙煙彈。后顧某某加價出售7個煙彈給他人。案發后,在顧某某處查獲10個電子煙煙彈。經鑒定,從上述被扣押電子煙煙彈中檢測出依托咪酯成分。
法院認為,顧某某向他人販賣毒品,其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顧某某犯罪時是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以及具有認罪認罰情節,對顧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
法官提醒稱,依托咪酯俗稱“煙粉”,臨床上用于麻醉,對中樞神經系統有較強的抑制作用,不法分子利用依托咪酯的麻醉效果,將其偽裝成“上頭”電子煙,吸食者極易形成依賴。2023年9月11日,國家藥監局、公安部、國家衛生健康委發布《關于調整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目錄的公告》,將依托咪酯等品種列入二類精神藥品目錄。因此,從2023年10月1日起,非法吸食、持有、走私、販賣、運輸、制造依托咪酯均按涉毒違法犯罪處理。
偽造病歷購買管制精神藥品販賣
2020年4月至10月間,汪某某通過偽造病歷等方式,先后四次在醫院購買國家管制的第二類精神藥品鹽酸曲馬多后向吸毒人員葛某販賣,從中獲利434元。
法院認為,汪某某以牟利為目的,多次販賣國家管制的第二類精神藥品鹽酸曲馬多給吸毒人員,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根據汪某某具有自首、認罪認罰及積極退贓等情節,對汪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
法官提醒稱,鹽酸曲馬多是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第二類精神藥品。根據相關規定,向吸毒人員販賣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的,以販賣毒品罪定罪處罰。汪某某采用偽造病歷的方式,從醫院獲取該類麻精藥品,獲利雖不多,但系多次向吸毒人員販賣,屬情節嚴重。此案提醒醫療機構加強對麻精藥品的管理,防止麻精藥品流入非法渠道。
(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張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