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1日上午,安徽省明光市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朱某、顧某危險駕駛罪一案。醉駕的朱某獲刑,當時坐在副駕駛室的車主顧某一同獲刑。
2024年1月6日,朱某與顧某等人在火鍋店用餐,席間二人均飲酒。顧某在明知朱某飲酒的情況下,仍將其轎車交由朱某駕駛,并坐上副駕駛位。車輛駛出時刮蹭到裴某轎車,二人并未察覺,繼續由朱某駕駛至某停車場,后被民警查獲。
經交警大隊認定,朱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經鑒定,朱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06mg/100ml。
法院審理認為,朱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危險駕駛罪;顧某明知朱某飲酒,仍將其所有的車輛交由朱某駕駛,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的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朱某是主犯,顧某起次要或輔助作用,是從犯。
據此,法院作出判決,朱某被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四千元;顧某被判處拘役一個月零十五天,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
兩人均表示認罪認罰,不上訴。
在哪些情況下,成立危險駕駛罪的共同犯罪呢?法官提醒稱,在司法實踐中,主要有如下幾種情況:一是在飲酒過程中,行為人明知駕駛員必須駕車出行,仍極力勸酒或脅迫、刺激其飲酒,且飲酒后不給其找代駕的行為;二是行為人明知駕駛員飲酒,仍教唆、脅迫或命令駕駛員駕駛機動車輛的行為;三是車輛所有人明知借車人已經醉酒且要求駕駛機動車時,仍將車輛出借給借用人的行為。
因此,大家在日常生活中既要做到“喝酒不開車”,也要做到不將車輛借給飲酒人駕駛、不教唆飲酒人駕車。
(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張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