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工傷保險的認定,工作原因是核心要素,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以下場景可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各地人社部門也會結合當地實際,對條例相關規則進行適當延展或細化。
一、認定工傷
(一)在工作場所內
1.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
2.在工作時間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
3.工作時間前后,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
(二)不限工作場所
1.患職業病
2.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發生事故下落不明
3.上下班途中,受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
在視同工傷場景中,猝死能否享受工傷待遇,是否處于“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是關鍵。
案例1:下班后返回取手機猝死,能認定為工傷嗎?
李某工作的火鍋店上下班時間為早8:30-21:00。根據李某同事證言及下班打卡記錄、火鍋店的監控錄像均證實:李某于事發當天完成本職工作并于21:03在考勤打卡機上打卡下班,走出了火鍋店,在門外準備乘坐其愛人車輛回家。由于發現手機遺忘在工作崗位了,于是他返回工作區域取手機,就在這時突發疾病死亡。雖然該不幸后果值得同情,但李某不屬于工作時間死亡,不符合視同工傷的規定。
案例2:回家加班猝死,可否認定為工傷?
經審查認為,《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通常理解,“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應當是指單位規定的上班時間和上班地點。同時,職工為了單位的利益,在家加班工作期間,也應當屬于“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可認定為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