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
王某2020年1月在某保險公司為自己購買了一份終身重大疾病保險,約定繳費期20年,每年保費約5000元。2022年1月,王某因個人經濟原因未繳納保費,后保單效力中止。2022年11月王某經濟情況好轉,向保險公司提出了復效申請,同意補交欠交保費和復效利息,并對身體狀況進行重新告知。由于保單中止期間王某在體檢時發現血糖異常,并在醫院確診了糖尿病,保險公司根據提交的體檢報告和診斷證明進行核保后,做出了不予承保的核保決定,根據保險條款只能退還保單的現金價值。
【案例分析】
《保險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后,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自保險人催告之日起超過三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或者超過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薄侗kU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止的,經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并達成協議,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后,合同效力恢復。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兩年雙方未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保險人依照前款規定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p>
本案中,王某保單中止后健康情況發生變化,申請復效時經重新核保不符合承保條件,保險公司依照合同約定退還保單現金價值,造成保單終止,面臨失去保險保障和資金受損的風險。
【風險提示】
平安養老險安徽分公司提醒您:在購買較長繳費期的保險時,應根據自身經濟情況評估長期持續繳費的能力,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按時繳納保費,避免保單失效造成失去保險保障和資金受損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