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朋好友向自己借錢,雖然自己手頭緊但礙于情面不好意思拒絕,這個時候一些人就從銀行貸款后再借給他人,本意是為朋友幫忙,可這種行為的借款合同或許會被法院認定無效。近日,淮南市大通區法院孔店法庭就審理了一起類似的借貸糾紛案。
從銀行貸款借給朋友,被認定合同無效
沈某與余某是多年好友,2023年5月,余某以做生意需資金周轉為由向沈某借款20萬元。沈某雖然手中并不寬裕,但為了幫助余某,以自己的名義向銀行貸款20萬元,隨后轉入余某指定賬戶。此后,沈某又出借給余某31000元。余某承諾,除了每月將沈某應償還給銀行的本息支付給沈某外,還將額外給付一部分利息,雙方簽署了借條。
款項出借后,余某未按約定還款,沈某無力償還銀行貸款便訴至法院要求余某還錢并支付其約定的利息。
審理過程中,余某承認借款事實,沈某也提供了銀行賬戶交易明細、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來佐證雙方之間的借貸關系。
但法院查明,涉案借款資金的來源并不是沈某的自有資金,而是通過銀行貸款所取得的資金,沈某通過銀行貸款套取資金轉借他人,是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行為,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
法官提醒:該操作面臨民事或刑事風險
法院認為,雖然借款合同無效,但并不等于余某不需要返還借款,應當予以返還,但因借款合同無效,雙方關于借款利息的約定也隨之無效。
考慮到雙方曾是好友關系,且對于借款事實并無異議,僅對還款金額和還款時間存在分歧,法官決定開展調解,告知雙方從金融機構貸款后轉貸的法律風險及后果,同時考慮了原告的還款壓力及被告目前的經濟狀況。
經過法官釋法析理,原被告均認識到自身存在的問題。經多輪調解,最終余某同意分兩期償還原告借款本金231000元并自愿補貼原告利息17884元,沈某也同意自行承擔貸款平臺產生的部分利息。
法官提醒稱,在生活中,從銀行貸款、找親戚朋友借款都是常見的籌集資金方式,但如果出借人不是用自有資金,而是把從銀行借貸來的資金轉借他人使用,其性質就發生了改變,會擾亂正常的金融秩序,雙方在此基礎上訂立的借貸合同應認定為無效。套取金融機構資金轉貸的行為具有較大的風險,如果借款人未按約還款,出借人自身要承擔向金融機構還款的責任,不少出借人最終“血本無歸”,被迫背上巨額債務。如果出借人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還可能涉嫌犯罪,構成高利轉貸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王昕 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張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