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上午,在“全國交通安全日”到來之際,合肥中院公布了合肥法院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件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是電動車逆行與一名橫穿馬路行人相撞之事,法院判決兩人各擔責50%。
本案中,姚某駕駛電動車沿肥東縣某路段自南向北逆向行駛至某酒店門口,與自西向東行走的江某相遇時,發生江某摔倒致傷的道路交通事故。
交警部門對本起事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江某因摔傷導致十級傷殘。江某訴訟至法院,要求姚某承擔醫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費用的80%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當姚某駕駛電動車上輔道逆向行駛至事故地點時,客觀上對行人江某造成了危險。江某在緊急情況下為避讓逆向而來的車輛而摔倒在地,江某受傷與姚某的駕駛行為存在一定因果關系。姚某逆向行駛,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存在過錯,應當承擔相應責任。而行人江某夜晚出行,在橫過道路時,未走人行道,并未在確認安全后通過,存在過錯,也應承擔相應責任。法院判決,姚某對江某因本次事故造成損失承擔50%的賠償責任。
法官提醒稱,本案提示非機動車駕駛人及行人均應當自覺遵守交通安全法規,切勿因貪圖方便或抱有僥幸心理而逆向行駛或隨意橫穿道路,以免給自己和他人造成不可挽回的傷害。(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張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