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要離婚,但都拒絕撫養患病的兒子,法院多次調解未果。7月21日記者從蕪湖市鳩江區法院獲悉,近日該院沈巷法庭審理了這樣一起離婚案件,最終法院根據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判決雙方不準離婚。
據悉,原告林某(女)與被告孫某經人介紹認識并發展成戀人關系,雙方在戀愛期間于2013年5月22日生育長子,2015年12月28日雙方登記結婚,2018年7月21日生育次子,次子出生后不久被診斷出癲癇、先天性畸形顱內病變,智力發育遲緩。
次子出生后,雙方因家庭瑣事時常發生爭執,矛盾不斷升級。林某向法院起訴離婚,并稱經濟困難,要求兩個小孩均由孫某撫養。孫某抗辯如果林某堅持離婚,其同意離婚,但其只同意撫養長子,稱無能力再撫養次子。
法院多次組織雙方進行調解,雙方均不愿撫養患病的次子。
法院審理認為,林某、孫某結婚多年,且育有二子,具有一定感情基礎,雙方應珍惜彼此之間的感情,互相體諒,妥善處理矛盾,不應草率離婚。
林某雖起訴離婚,但未提交證據證明雙方感情已破裂,且離婚案件不僅僅是對夫妻雙方婚姻關系的處理,還包含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一并處理,特別是對于子女撫養問題,對不能獨立生活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有撫養、教育、保護的義務。
原、被告次子現年幼,且患有嚴重腦部疾病,更需要父母的關愛和保護。原、被告均強調自身困難無能力撫養次子,若貿然解除原、被告的婚姻關系,有損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
故此從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則出發,近日鳩江區法院依法駁回了林某要求與孫某離婚的訴訟請求。
(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李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