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輛車上兩人都因為醉駕被判處了刑罰,這是怎么一回事呢?近日,馬鞍山含山法院審結了這一起危險駕駛罪案件。
去年1月11日14時45分左右,張某俊、郝某翠飲酒后準備駕駛轎車從含山縣環峰鎮某小區駛往含城,郝某翠明知張某俊飲酒,仍將車輛交其駕駛,自己坐在副駕駛位。
張某俊在駕車過程中,該車尾部撞到后方李某蒙停放的電動自行車左側車身后部,致使電動自行車倒地又砸到后方唐某停放的轎車頭部,造成三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發生后,郝某翠接替張某俊駕駛車輛前移幾米后將車停下。經交警現場調查,發現張某俊、郝某翠二人有酒駕嫌疑,經鑒定,張某俊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40.4mg/100ml,郝某翠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74.6mg/100ml,均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
含山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俊酒后無證駕駛機動車,其血液中乙醇含量達到醉酒程度;郝某翠明知張某俊飲酒、無駕駛資格,仍將其機動車交由張某俊駕駛,事故發生后又酒后駕駛機動車, 其血液中乙醇含量已達到醉酒程度。兩人的行為均觸犯刑律,構成危險駕駛罪。兩人系共同犯罪。
據此,法院判決張某俊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判決郝某翠拘役二個月十五天,并處罰金3500元。
法官提醒稱,醉駕入刑以來,很多人還不知道除了自己醉酒駕車以外,還存在以下幾種不開車也可能構成危險駕駛罪的情形:在飲酒過程中,行為人明知駕駛員必須駕車出行,仍極力勸酒或脅迫、刺激其飲酒,且飲酒后不給其找代駕行為;行為人明知駕駛員飲酒,教唆、脅迫或命令駕駛員駕駛機動車輛的行為;車輛所有人明知借車人已經醉酒且要求駕駛機動車時,仍將車輛出借給借用人的行為。
因此,酒后駕駛不僅是對自己的安全不負責任,也是置他人的安危不顧。在日常生活中,大家既要做到自己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也要注意不要向飲酒的人員出借車輛、不要向駕駛人強行勸酒,不要指派、脅迫飲酒的駕駛人駕駛車輛,否則有可能觸犯刑法。
(江雪 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張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