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通過招標形式將校園內的商超對外出租,競標者中標后卻反悔了,無奈下,校方將中標方起訴至法院。近日,蕪湖鳩江區法院審理了這起糾紛案件。
安徽某高校委托第三人某交易所將其三處商業用房(校園超市)在網絡平臺上公開掛牌出租,雙方簽訂了《委托協議》。2023年8月,被告出具《承諾書》,載明其已對案涉校園超市的情況進行現場查勘,對其現狀進行詳細了解和調研,原被告就校園超市現場狀況進行確認且被告無任何異議,如被告競標成功,不得向原告及第三人提出任何異議。
后被告以255萬余元的價格中標,但之后一直沒有履行合同。
2023年9月,原告發函通知被告領取合同并按合同約定繳納租金,被告回函要求部分租賃或取消交易。原告拒絕后,被告以不了解實際情況、缺乏經驗為由要求取消交易。
原告起訴至鳩江區法院,要求解除案涉合同、被告賠償其房屋空置損失22萬余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9萬余元等。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被告以書面形式明確表示不再履行合同義務,要求取消交易,被告的行為已構成根本違約,對原告提出的房屋空置損失、逾期支付租金的違約金,結合案涉合同對租金、違約金的約定以及原告取得合同解除權的具體時間,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房屋空置損失費10萬余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5萬余元。
該案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服判息訴。
法官提醒稱,競標需謹慎,競標人在競標前,應當充分對競標項目及相關合同文件進行分析,同時對于自身的相關條件進行客觀評估,避免盲目競標中標后因不能履行合同而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安徽商報 元新聞記者 張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