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學生放學后在校追逐打鬧引發意外傷害,責任該如何劃分?近日,肥西縣法院審理了一起在校糾紛案件,判令學校對孩子的受傷承擔70%的責任。
2024年5月9日,小學一年級學生小林(化名)中午放學后與同學在走廊追逐打鬧,奔跑時不慎撞到走廊立柱導致受傷。小林入院治療,其家長共支付醫療費1306元。經司法鑒定,小林損傷后的護理期以60日為宜、營養期以60日為宜。
事后,家長與學校就賠償問題一直協商未果,小林起訴至法院,要求學校承擔包括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在內的損失1.5萬余元。
法官通過反復觀看監控視頻以及多次詢問當事人事發經過查明:事故發生時正處于上午放學期間,小林與其同學陸陸續續出現在監控視頻中,不斷與同學追逐打鬧,現場沒有老師為學生列隊,秩序較為混亂。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民法典》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校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除非能證明已盡教育管理職責。本案中,學校安全管理存在疏漏,未嚴格執行低年級列隊離校制度,放學時段未安排老師維持秩序。
考慮到小林事發時年滿7周歲,已具備初步的認知能力,應當知道不應該在校園內追逐打鬧,應減輕學校的賠償責任。
法院據此判決,學校承擔70%的責任,賠償1萬余元損失。判決后,學校積極履行了判決書確定的義務。
法官提醒稱,學校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教育,保障未成年人在校期間的人身安全。安全管理制度不能停留在紙面,特別是低年級列隊離校、教師定點值守等關鍵環節,必須形成可追溯的執行記錄,謹防因追逐打鬧過失造成傷害。家長作為法定監護人,應履行安全教育職責,加強對孩子的教育和引導。
(安徽商報 元新聞記者 張劍 通訊員 鄭雨佳 蔣元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