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禁止公民持有、私藏槍支,但仍有人心存僥幸,認為只不過用來打獵、收藏,并未使用,又或者辦理的獵槍證過期后仍私自藏匿,其實,這都已經越過了法律的紅線。近日,廬江法院審理了一起非法私藏槍支案,以非法私藏槍支罪,判處任某某管制一年。
上世紀九十年代,任某某購買了一支獵槍,并辦理了獵槍證,獵槍證上載明有效期截至1996年5月18日。逾期后,任某某將該槍支藏匿家中拒不交出。后被公安機關發現而案發。
任某某本來是合法持有槍支,為何變成了私藏槍支呢?
法院認為,根據我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私藏”是指依法配備、配置槍支的人,在配置、配備槍支的條件消除后,違反槍支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私自藏匿所配置、配備的槍支且拒不交出的行為?!熬懿唤怀觥奔劝ㄘ熈罱怀龆芙^交出,也包括明知應當交出而藏匿不交。
法院經審理認為,任某某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私藏槍支,構成非法私藏槍支罪。任某某有自首情節,可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法院據此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稱,不論是出于好奇、好玩或者其他目的,沒有持槍證件的人持有槍支,都是違法行為,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此外,在合法持槍的條件消除后,要及時上交公安機關,否則將被追究刑責。
(黃德波 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張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