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一男子花錢托熟人找上海知名醫生看病,卻被安排實習醫生為其診療,該男子一氣之下起訴要求退回“介紹費”。近日,合肥中院對這起不當得利糾紛案作出二審判決。
2萬“介紹費”未能看到名醫
李某因患病想到上海市某著名醫療機構進行治療。通過朋友介紹,李某與王某于2020年6月相識,李某請求王某為其至上海某著名醫療機構治療提供幫忙,并于同年7月向王某指定的賬戶轉款2萬元“介紹費”。
隨后,在王某的介紹下,李某成功預約至該醫療機構張醫生處就診。然而,實際診療過程中是由張醫生安排實習醫生為李某進行治療。
李某認為,王某未能確保其直接接受張醫生診療,而是由實習醫生替代,致使其就醫目的未能實現,于是,其起訴至巢湖法院,要求王某返還2萬元。
王某辯稱,自己已經按照約定帶李某到指定醫院見到張醫生,也告知李某需要進一步診療,且安排其他醫生對李某進行治療。
兩人均有過錯 返還1萬“介紹費”
巢湖市法院一審認為,李某患病應當通過正當途徑或渠道到醫院治療。李某欲通過花錢找人疏通關系的形式以實現到著名醫院找知名醫生看病的目的,其行為破壞了醫療秩序,違背了公序良俗,屬于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由于李某和王某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且雙方都有過錯,應該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因其中1萬元王某已用于開支,故判決王某返還原告李某1萬元。
一審宣判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訴。
合肥中院二審認為,李某向王某指定的賬戶支付款項是用于委托王某幫助其找醫生的好處費用,王某明知李某委托事項違反了醫生職業道德規范、影響了醫患關系、破壞了醫療秩序,違背了公序良俗,仍接受其委托,雙方行為客觀上擾亂了正常的醫療秩序,雙方之間委托合同應屬無效,雙方對合同無效均有過錯。
綜合考量雙方過錯程度及證據,合肥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張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