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多歲的小娟(化名)為了更美,選擇合肥經開區一家整形機構做假體隆鼻手術,然而,術后其鼻頭一直紅腫,成了“紅鼻頭”。在取出假體后,她一紙訴狀將整形機構起訴至法院。近日,合肥高新區法院對此案作出了判決。
隆鼻隆成“紅鼻頭”,再手術取出假體
小娟經其朋友介紹了解到該整形機構,2022年1月,她在該整形機構進行假體隆鼻術。小娟簽署的《鼻部美容手術術前告知暨知情同意書》載明,假體為人工材料,若出現排異反應或異常情況(如紅腫、滲出、假體頂出等),要及時來院復診將假體取出,以免產生嚴重后果。排異反應是體質的原因,費用將不予退還。
小娟支付了相關手術費用2萬余元。
手術后,小娟發現鼻頭紅腫,抗感染治療后紅色無法消退,她向整形機構進行了反映,并前往安徽省某三甲醫院就診。醫院建議她盡快將鼻假體取出。
兩個多月后,整形機構為小娟做取出鼻假體手術,未收取手術費用。
此后,小娟要求整形機構退款。雙方最終未能達成一致,小娟將對方起訴至法院,要求整形機構退回其整形手術費2萬余元。
認為已告知風險,整形機構不愿退款
整形機構辯稱,其在給小娟實施鼻部美容、醫療服務手術過程中并不存在任何違法違規和合同違約的行為。另外,他們在向小娟實施鼻部手術前,向她告知了相應的醫療美容風險,小娟在鼻部整形手術知情同意書、術前告知書上均簽字予以確認。
另外,整形機構認為,小娟在取出假體之前簽訂了承諾書,整形機構免費為小娟取出假體,雙方對于隆鼻手術不再有爭議,小娟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整形機構賠償、修復、術后負責等,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整形機構主張權利。
因此,該醫療機構認為不應該退還手術費。
法院:整形機構退還部分手術費
合肥高新區法院審理認為,安徽省某三甲醫院雖未明確小娟的不適癥狀是整形機構的手術全部因素導致,但小娟手術后出現不適被醫院建議取出鼻假體,進而在整形機構進行取出鼻假體手術,導致小娟無法通過手術達到改善容貌、優化感官的合同目的,因此,小娟要求退款,法院予以支持。
對于整形機構提出的小娟簽字的《承諾書》,法院認為,該《承諾書》是免除、減輕整形機構責任,與小娟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整形機構未舉證證明其履行了提示和說明義務。對整形機構要求按照《承諾書》不應賠償的意見,法院不予采信。
然而,法院認為,隆鼻手術并非危及生命健康,不具有一般手術的迫切性,接受手術者對醫療美容服務具有較強的可選擇性和自愿性,小娟有足夠的時間去了解該手術的優缺點及風險,并且在手術前也簽署了相應的知情及同意書,她對術后存在的風險具有一定的預知性。
據此,按照公平原則,法院酌定整形機構向小娟退還手術費1萬元。
法院作出判決,該整形機構退還小娟手術費用1萬元。
(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張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