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15高管講消保:購買金融產品應遵循“三適當”原則
    來源:安徽商報合肥網 責任編輯:伍獻娟 分享到 2024-03-18 09:43:02

    交銀人壽安徽省分公司黨支部書記、總經理  王冰

    2024年3月1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保險銷售行為管理辦法》正式實施,在保險銷售領域實現全渠道、全流程、全覆蓋的監管,以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該辦法通過對金融產品、銷售渠道、目標客戶的分級管理,將合適的產品或服務通過合適的渠道提供給合適的消費者,就是我們常說的“三適當”原則。

    一、產品分級管理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保險產品分級管理制度,根據產品的復雜程度、保險費負擔水平以及保單利益的風險高低等標準,對本機構的保險產品進行分類分級。

    二、人員分級管理

    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應當支持行業自律組織發揮優勢推動保險銷售人員銷售能力分級工作,在行業自律組織制定的銷售能力分級框架下,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建立本機構保險銷售能力資質分級管理體系,以保險銷售人員的專業知識、銷售能力、誠信水平、品行狀況等為主要標準,對所屬保險銷售人員進行分級,并與保險公司保險產品分級管理制度相銜接,區分銷售能力資質實行差別授權,明確所屬各等級保險銷售人員可以銷售的保險產品。

    三、分級銷售管理

    保險公司應當通過合法方式,了解投保人的保險需求、風險特征、保險費承擔能力、已購買同類保險的情況以及其他與銷售保險產品相關的信息,根據前述信息確定該投保人可以購買本公司保險產品類型和等級范圍,并委派合格保險銷售人員銷售該等級范圍內的保險產品。

    四、“適當性”投保

    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保險銷售人員在銷售保險時,發現投保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建議投保人終止投保:

    (一)投保人的保險需求與所銷售的保險產品明顯不符的;

    (二)投保人持續承擔保險費的能力明顯不足的;

    (三)投保人已購買以補償損失為目的的同類型保險,繼續投保屬于重復保險或者超額保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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