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網上店鋪及微信對外銷售含有藥品成分的保健品,最終均構成銷售假藥罪。近日,銅陵銅官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因該案件涉及藥品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案件庭審中采取“3+4”大合議庭模式,由3名審判員、4名人民陪審員組成7人合議庭進行審理。
2022年6月至2023年5月,湛某某、林某某、楊某未取得藥品經營相關資質,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經網絡渠道接觸的多種名目的男性保健產品中含有藥品成分,以保健食品名義或具有治療功能的藥品名義,通過網上店鋪、微信對外銷售,銷售產品由上游人員代發或自行郵寄。
2022年9月至10月,汪某某未取得藥品經營相關資質情況下,通過微信從林某某處購買上述類別產品,明知是假藥仍通過經營的實體店對外出售。
四名被告人參與銷售金額共計近21萬元。上述藥品經銅陵市食品藥品檢驗中心檢驗,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經銅陵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均為“非藥品冒充藥品”,屬假藥。
銅官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湛某某等4人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銷售假藥,均構成銷售假藥罪。被告人湛某某三人還銷售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均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悔罪態度以及社會危害性,對四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至有期徒刑一年零五個月不等的刑罰,并處罰金;判令湛某某三人支付懲罰性賠償金,且在國家級媒體就其銷售假藥的行為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為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
法官提醒稱,本案中,被告人既未取得藥品銷售等相關資質,其銷售的保健產品中還含有西地那非成分,該銷售假藥行為不僅破壞市場經濟秩序,也危害到不特定多數人的身體健康安全。在此提醒廣大市民,求醫問藥務必通過正規途徑,切勿病急亂投醫、亂用藥,從自身做起,共同維護食品藥品領域的安全,保護全社會的公共利益。
(王艷左延嬌 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張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