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公司設備已被法院查封,仍擅自將被查封的財產變賣。日前,經肥西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孫某某因犯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2019年10月,孫某某及其經營的合肥某塑業有限公司因債務糾紛被韓某提起民事訴訟,同年11月14日,法院對該公司兩臺塑料注射成型機予以查封。同年11月18日,孫某某在明知上述設備被人民法院查封的情況下,仍擅自將設備變賣。
2019年12月,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判決合肥某塑業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支付韓某本金及利息24萬余元,但該公司卻無財產可供執行。
2022年5月,孫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
檢察機關認為,孫某某變賣人民法院查封的財產,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法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遂作出判決。
檢察官提醒,經法院查封、扣押的物品具有法律強制性,未經司法機關同意是不能私自取走或變賣的。本案中孫某某無視法律規定,明知公司的設備被查封,仍擅自將其變賣,最終受到法律制裁。此案也告誡大家,絕不可以身試法,挑戰法律權威,否則后悔莫及。
(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劉曉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