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鄭某將趙某起訴至肥東縣法院,要求其歸還欠款,趙某則表示,欠款已經通過虛擬貨幣的形式歸還對方,雙方已沒有債務糾紛。近日,合肥市中院對該起案件作出終審判決。
欠賬人:已通過虛擬貨幣還清欠款
因購車需要,趙某向鄭某借款,鄭某于2022年5月26日通過銀行轉賬向趙某指定的賬戶轉款14萬元,趙某承諾于2022年6月5日償還借款。
借款到期后,趙某陸續向鄭某還款51000元,剩余89000元一直未償還,鄭某為此起訴至法院。
趙某則辯稱,其已通過虛擬貨幣(USDT等)向鄭某清償了剩余借款,其已經將鄭某出借的14萬元借款全部償還,雙方之間不存在借貸關系。鄭某對此不予認可。
法院:虛擬貨幣清償債務不算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規定,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法償性,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參與虛擬貨幣投資交易活動存在法律風險。任何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背公序良俗的,相關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引發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因此,趙某以虛擬貨幣清償債務的行為不受法律保護,趙某辯稱其已經以虛擬貨幣清償了案涉債務,法院不予采信。因此,法院判決,趙某償還鄭某剩余借款89000元。
趙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合肥中院,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稱,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幣、以太幣、泰達幣等虛擬貨幣具有非貨幣當局發行、使用加密技術及分布式賬戶或類似技術、以數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點,不具有法償性,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秦靜 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張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