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人通過支付寶“借唄”平臺套取貸款后轉借給他人,對方承諾由其歸還本金和利息,然而后來因為對方拖延還款,出借人打官司索要。法院最終判定雙方之間的借貸合同無效,對出借人訴請追回利息的主張不予支持。近日,宣城市宣州區法院審結了一起這樣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
通過支付寶幫他人借錢 對方食言不還錢
魏某、張某是同事關系。張某因資金需要向魏某借款,魏某便通過支付寶的“借唄”貸出款項3800元后轉借給張某,張某承諾貸款產生的利息由其支付。
后因張某一直未向魏某償還借款,經魏某多次討要后,張某以各種理由拖延還款并將魏某的聯系方式“拉黑”。
魏某只好起訴至法院,要求張某歸還借款本金3800元及利息,并支付誤工費、交通費損失4300元。
借貸合同被認定無效 高利息由出借人自己擔
宣州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本案中,魏某從支付寶 “借唄”貸款,屬于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因此,魏某、張某間的借貸合同應屬無效。
本案魏某、張某間的借貸合同雖被認定為無效,但張某因案涉合同所得款項應予返還。同時,張某應當承擔魏某資金被占用期間的利息損失,法院酌定按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65%計算。結合魏某的過錯,對魏某主張的誤工費、交通費不予支持。
綜上,法院確認魏某、張某之間的借貸合同無效,張某歸還魏某款項3800元及資金占用費。而支付寶借唄的利息與法院認定利息之間的差額,由魏某自行承擔。
法官提醒稱,隨著經濟的發展,各大銀行、金融貸款平臺等提供的各類貸款產品,往往因借貸手續便捷,門檻較低而深受貸款者們的喜愛。但民間借貸的資金需是自有資金,為了轉貸的目的而申請貸款,勢必或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故而轉貸行為也被法律明文規定為無效。一旦出現糾紛,出借人想要追回利息損失便無法可依。因此,朋友借錢要量力而行,出借資金需是自有資金,否則將自行承擔不利法律后果。
(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張劍)